太阳集团tyc5997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公开、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调查认证,客观、准确地进行。
第二章 界定与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失误、失职、违规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视性质分为“教学与考试(A类)”、“管理与保障(B类)”二大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严重)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三个等级。
Ⅰ级教学事故:因主观直接过错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Ⅱ级教学事故:因重大失误造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或造成损失较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Ⅲ级教学事故:因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但情节较轻、影响范围或造成损失较小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太阳集团tyc5997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进行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及追究由人事处负责。
第八条 如出现条款以外的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由教务处提交主管院长对事故性质和等级进行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根据教务处通报的教学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报《太阳集团tyc5997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批表》(附件2),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
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Ⅰ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教务处与人事处协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对责任人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第三次按照Ⅰ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对责任人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负责人,视其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记过处分,取消2年评优评先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调离教学岗位或予以解聘。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对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消除不良影响,对Ⅰ级和Ⅱ级教学事故应有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意见,或上报的处理意见严重偏离实际的,该部门(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
第四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三条 如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申诉(填写附件3)。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启动复查程序,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查及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太阳集团tyc5997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宿泽院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