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yc599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经费管理,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业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经费收入: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按规定向考生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经费收入用于考务费、办公费、考评员队伍建设费等支出。
第五条 考务费支出,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一次一结,每次支出金额原则上不能大于收入金额。
第六条 考务费支出项目及标准:
(一)监考费。对参加考试的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工作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场100元。
(二)巡视费。对参加考试巡视、督考的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场100元。
(三)后勤人员考务费。对参加考试工作的无线电监测、保安、医务等后勤保障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场50元。
(四)场地费。用于支付上机考试、操作考试等考场费用,标准由职业技能鉴定所与承担考试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五)耗材费。用于支付操作考试所需的耗材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六)办公费。用于支付草稿纸、文具、横幅、公告牌、考场示意图等办公耗材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七)上缴考务费。用于支付上缴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的考务费,按相关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
(八)设备购置费。用于支付购置考试办公信息化、视频监控、网络存储、身份识别、信号屏蔽、金属探测等设备费用,按学校采购中标价格或协议价格支付。
(九)技术服务费。用于支付实施考试工作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用,按学校采购中标价格或协议价格支付。
(十)其他费用。实施考试工作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用车费、外地考评人员及外地巡视或督考人员食宿费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在职正式员工,在国家法定休息日、休假日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发放考务费;在国家法定工作日从事这项工作的,不得发放考务费。
第八条 办公费、考评员队伍建设费等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经费的各项支出,由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造表审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发放。
第十条 本规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