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太阳集团tyc5997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太阳集团tyc5997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和研究规律,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足国情、省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力争出精品、出人才,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江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深入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体现优先支持现实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应用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开拓性急需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具有江苏特色研究课题,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方针,努力加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对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具有江苏特色和优势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鼓励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相互结合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和跨部门的协作研究,努力扶持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见;
2制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3制定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4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5确定规划各学科专家组人员名单;
6审定社会科学基金立项项目;
7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的评奖。
第六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简称省规划办),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它的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直接领导,具体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编制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受理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基金项目的评审;
2提出规划各学科专家名单,负责与各学科专家组的联络,并指导各学科专家组经常性的工作;
3管理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
4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对基金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具体组织基金项目成果的评奖事宜;
6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7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按哲学社会科学的大学科分类及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况,下设若干学科专家组,它的职责是:
1协助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
2评审本学科基金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本学科基金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学科专家组成员的要求是:
1有较高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愿意并能够承担这项工作;
2在其学科领域有较高的造诣,是该学科国内、省内有影响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专家;
3学科专家组成员面向省内外,由有关单位推荐和省规划办审定,组成专家库,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聘任学科专家。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进行。五年研究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的第一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通常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发布。
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省规划办直接组织;少数急需的和不宜公开招标的课题,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可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据资金资助情况分为四类:
第一类:重大项目;
第二类:重点项目;
第三类:一般项目;
第四类:青年项目;
第五类: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条省规划办在一定范围内征集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选题,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开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在课题指南发布以后,由省规划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迟于规定截止日期的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社科研究。
2具有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素质和能力,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中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申请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承担和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
3必须是课题的真正执行者和组织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含两个)课题。承担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申请人所在单位不能履行信誉担保的,不受理申报。申请人因在执行省基金项目过程中,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没有科研信誉的,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意见,承担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资助经费的责任。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五条申报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由省规划办组织各学科专家组进行评审。
单立课题或特殊课题,由省规划办委托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能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
5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保证;
6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担保信誉良好;
8自筹经费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提供一定经费的资助。
第十七条为保证申报课题评审的公正性,课题评审实行课题设计活页通讯初评与课题申请书会议复评相结合的办法。通讯初评,由省规划办将《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分寄若干名同行专家(含外省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结果。省规划办按照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交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先由学科评审组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数方能通过。经学科评审组评审通过的课题,由省规划办审核,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立项后,省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并拨付项目资助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学科组专家本人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省规划办对立项课题的研究进度、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立项课题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本单位的科学研究计划。
每年9-10月省规划办下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规划办检查。检查工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省规划办汇总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做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接受检查,履行下列义务:
1主动加强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联系,主动加强同省规划办的联系,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2按时如实填写各项检查报表;
3在立项一年后,向省规划办提交可供检查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研究的现象和行为,省规划办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对其作如下处理:
1限时纠正、改正;
2批评,通报批评;
3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余款;
4追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5中止项目协议、撤销项目或撤换项目负责人;
6取消或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七章 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必须由专家鉴定小组对其最终成果进行质量、水平和意义进行匿名通讯鉴定。鉴定通过后,由省规划办验收。验收合格者,方能正式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五条省规划办负责组织对各类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六条鉴定专家原则上由省规划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产生,由3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选聘同行专家;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成果,主要选聘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省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鉴定的内容和一般标准是:
1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2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的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标准和完整;
5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6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哪些综合效益;
7该项研究存在哪些不足。
第二十八条成果鉴定程序是: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向省规划办提出鉴定申请,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报送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3套最终成果。最终成果不得注明本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2省规划办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核,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课题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核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
4鉴定专家将鉴定通讯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省规划办。鉴定时间是: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
5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省规划办根据3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成果鉴定等级的量化标准依次是:“优秀”:(1)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90分以上;(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良好”:(1)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0分以上;(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合格”:(1)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不合格”:未达到“合格”等级的标准。
6省规划办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项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加工修改,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由省规划办予以撤项,并视情况责其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三十条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省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项目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按计划和目标完成,最终成果符合预定的形式、数量和质量;
2鉴定符合程序并获得通过;
3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4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未有异议或发生纠纷;
5项目档案材料齐备,管理完善,符合规定要求。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审批书》原件、3份《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3套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由省规划办发给项目负责人《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经验收合格的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宣传、推广和应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省规划办及时摘报全国规划办和省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三十三条各级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资助或协助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省规划办将在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支持省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通过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最终成果,必须注明“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标志。打印稿在封面上注明,正式出版的在封面或扉页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五年举行一次评奖活动,奖励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具体评奖办法根据每次评奖的实际情况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